衡山法院:以善意執行有效預防“民轉刑”
2024-07-17 18:22:11
來源:湖南法治報 | 編輯:王汝福 | 作者:李娜 譚崢良 | 點擊量:9806
湖南法治報訊(通訊員 李娜 譚崢良)7月15日,衡山縣人民法院秉持善意文明的執行理念,成功促成一起道路交通事故賠償執行案件的當事人達成和解,有效預防了“民轉刑”風險。
被執行人張某駕駛車輛與申請執行人劉某發生交通事故,導致劉某十級傷殘,經本院判決,張某賠償劉某損失共計185918.33元。但判決生效后,劉某一直未履行給付義務。劉某遂向衡山法院申請強制執行。
立案執行后,執行法官立即對張某名下財產進行了網絡查控,發現被執行人名下無任何財產可供執行。執行法官遂前往張某家中及所在社區調查情況,得知本案發生前張某的兒子因與人發生糾紛致他人受傷,張某已將其全部積蓄用于賠償受害人損失,目前僅有6頭牛可供執行。執行法官遂做雙方當事人思想工作,希望雙方可以采用“以物抵債”方式達成執行和解協議,但雙方當事人始終無法達成合意。
7月15日上午,雙方當事人因言語不和發生沖突被帶到白果派出所,執行法官接到派出所電話后立即前往。經過執行法官進一步釋法明理以及抽絲剝繭地分析利弊得失,引導雙方換位思考,經過4個小時的反復溝通協調,最終雙方均作出讓步,自愿達成執行和解協議。張某主動籌款當場支付賠償款3萬元,并約定剩余部分于10月15日前還清。至此,該起極易引發“民轉刑”隱患的糾紛得以妥善化解。
民生案件無小事,涉民生案件執行更需多一點溫情,只有找到執行難點堵點問題的突破口,才能依法保障勝訴當事人的合法權益。今后,衡山法院將持續推進執行工作提質增效,實現糾紛實質性化解,讓執行有溫度,讓民生有保障。
責編:王汝福
一審:曾金春
二審:伏志勇
三審:萬朝暉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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